致本會【勞保】被保險人若預計出國六個月以上工作者
致本會【勞保】被保險人若預計出國六個月以上工作者
致本會【勞保】被保險人若預計出國六個月以上、長期在國外或大陸居佳工作者注意以免日後經勞保局查明影響勞保給付的權益。
勞工保險局 退保依據
本會近期已有會員出境滿六個月以上、長期在國外或大陸居佳工作者被查定事實,勞保局逕行退保。
勞保局與出人境管理局資料勾稽媒合,以出人境日期為查定逕行退保依據。
公司派遺出國:應由受僱公司繼續加保,非職業工會加保。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為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除此之外地區皆不符合加保規則。
本文為【勞保】通知,並不影響【健保】。
退保再加保
如被保險人係於境內實際從業,可檢附入境登載資料及從業證明文件(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應檢附 2 家以上不同雇主之證明;自營作業者應檢附個人從業說明及客戶證明書等資料)送本會審核,來件並請加註逕予退保通知函之發文日期及字號,俾利作業。
回國再加保
若回國後要辦理再次加勞保,需檢附工作證明2份,其中一家為本會相關職業行業,或自營業者營業登記證。若之後預計還是要出國六個月以上,建議還是要退保。